根據《供應鏈盡職審查法》第8條第(2)款制定的議事規則

I. 投訴程序的建立及其目的

Miele 公司已根據《供應鏈盡職審查法》第8條建立適當的投訴程序。個人可透過該投訴程序指出本公司在其自身業務範疇或其直接或間接供應商導致人權和環境風險的經濟行為,以及違反人權相關義務或環境義務的行為。

II. 責任和無障礙事宜

投訴程序由外聘保密律師(申訴專員)負責,聯絡方式如下:

Dr. Carsten Thiel von Herff, LL.M.

Loebellstraße 4

D - 33602 Bielefeld

電話:+49 521 557 333 0 / 手提電話:+49 151 58230321

電郵:ombudsmann@thielvonherff.de

報告平台:www.report-tvh.com

主頁:www.thielvonherff.de

 

保密律師應作為獨立自主的主體行事。 他是公正的第三者,在實質性處理問題方面不受本公司任何指示的約束。保密律師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如有需要,其應為提供資訊者的個人身份嚴格保守保密。

III. 投訴程序

保密律師處理投訴,並在必要時與轉介者討論相關情況。無論如何,舉報人提交投訴後均會收到回執。

保密律師應審查是否存在《供應鏈盡職審查法》所指的失職行為或違反其他法律或内部規定的行為。若有充分條件表明存在此類違規行為,他應將投訴的事實以可受理的形式轉交給本公司負責業務執行的合規部進行調查。保密律師不會親身進行調查,以免其中立性受到破壞。

本公司應根據法律和内部規定,並考慮所有相關方的利益,對投訴進行跟進。調查應迅速進行,且不得出現重大中斷。

接受調查的人員有權受到公平對待和尊重。無罪推定適用於所有接受調查的人員。且必須給予其表達意見的權利。因此,接受調查的人員會儘快獲悉其收到的舉報,並被告知其擁有知情權和更正權。但是,如果傳送此類通知,存在危及調查舉報綫索的嚴重風險,則可延遲傳送通知,直至調查結束或風險已不復存在。

本公司可咨詢保密律師,並負責對所調查的投訴事實進行法律評估,以確定消除和防止不當商業行為的適當措施。例如,措施可包括適當的民事訴訟或當局介入。即使在某個案例中並未發現違規行為,也可適當提出改進工作和業務流程的建議,以及修改組織章程和行為規則的建議。

舉報人可隨時向申訴專員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在收到報告三個月后,他或她將收到有關報告跟進措施的反饋。申訴專員將在不晚於調查程序結束后,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告知其結果。

IV. 保護資訊提供者

舉報人應當受到保護,並且不會受到歧視和紀律處分。本公司不會容忍任何針對他們的報復行為。如有任何跡象表明舉報人遭到報復,請立即聯絡保密顧問。

如果保密律師已向資訊提供者作出陳述並保證保密,則未經其同意,不得向本公司或第三方披露其姓名和身份。如果保密律師在刑事、民事或其他訴訟程序中作為證人接受詢問,其只可在取得資訊提供者和本公司的書面許可后,才能披露此等資訊。

提供資訊者保護個人身份的訴求與受舉報影響的人披露事實的利益互相衝突。 因此,根據《供應鏈盡職審查法》第8條第(2)款第3頁的規定,本公司不會容忍故意濫用投訴和舉報權利的行為。保密顧問應在首次面談時向提供線索者指出,如果蓄意濫用投訴程序,則可能會向本公司披露其身份。

V. 數據保護

保密律師確保履行法律規定的儲存義務和遵守數據保護法的規定。收集的個人數據只限於提供資訊者和相關人員的身份、職能和聯絡資訊,以及對於處理該投訴絕對必要的其他個人數據。此外,只儲存報告的事實、處理的詳情、報告的跟進情況和審計報告。

在舉報和調查過程中記錄的個人數據,其儲存期限為調查結束后兩個月。如果調查結束后出現紀律處分、法律訴訟或其他爭議,必須使用此類數據,則調查期限相應延長。

數據保護專員應定期審查投訴程序是否符合數據保護法的規定。

VI. 投訴程序的有效性

投訴程序的有效性每年審查一次,並在特殊情況下進行審查。例如,如果公司預計自身業務範疇或直接供應商的風險狀況將發生變化;例如,由於引進新產品、新項目或新業務範疇而導致風險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風險顯著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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